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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进境木质包装法规执行进入到第三阶段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美国国土安全部于6月29日联合宣布,从7月5日起,对于所有木包装将执行第三阶段即较后阶段的管理措施(美国于2005年9月16日实施木质包装规定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是2006年2月1日至7月4日),即所有木质包装在进入美国前须进行有关除害处理且不能携带有木材方面的有害生物。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而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和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所制作的木质包装不在有关规定之内。
         
           由于未经处理的木材传入有害生物的风险较高,而且因为木质包装经常被重复使用,携带有害生物的可能性增加,为此,将有可能对美国的农业和森林资源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美国农业部参照且采纳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根据该标准的要求,对于木质包装,有两种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 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 

           木质包装在热处理时,其木材中心温度应达到56℃,并且至少保持30分钟。而使用溴甲烷熏蒸,木质包装必须在密闭空间内,根据不同温度条件使用不同的溴甲烷剂量熏蒸而熏蒸不同的时间长度,然后置于通风处,使其溴甲烷的浓度降到安全浓度以下。上述任何一种处理方法结束以后,应在每件木质包装的可视位置上,较好是在每件木质包装的正反两面,作一清晰且永久性的经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认可的标记,以证明该木质包装进行了有效的处理。而对于未标识的木质包装,将被认为未经处理和违规。对违规木质包装立即退货,不允许在美国实施熏蒸,并且不允许其他的处理方法。其他国家可能有其他的处理方法,但是美国法规只允许退货。违规木质包装的退货由进口商负责。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将商品和违规的木质包装分开,所有分离的费用由进口商负责。如果在有标识的木质包装上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如天牛科、吉丁虫科、树蜂科、象鼻虫类、蛾类、蠹类的害虫,将视为未作有效处理而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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